一、软件企业评估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企业资格
(1)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具有立法人资格;
(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
2、研发能力
(1)拥有关键技术,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6%,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60%;
(2)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20%。
3、业务收入占比
(1)企业年软件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年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30%)。
1.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技术,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4号))
2.软件开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89号))
3.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89号))
软件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