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认定条件: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⑵条件**:此要件**在“拥有”和“**”,企业拥有**资助知识产权,其中近三年是指申报当年以前的连续三年,不含申报当年。**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和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占许可是指在**范围内技术接收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自主知道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范围内占许可权利(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二、领域
⑴认定条件: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
《国家**支持的领域》包括:
1、电子信息技术
2、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3、航空航天技术
4、新材料技术
5、高技术服务业
6、新能源与节能技术
7、资源与环境技术
8、**制造与自动化。
⑵企业从事符合国家**支持的领域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脱离了这个范围,从事其它领域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能被认定为企业,即申报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 三、人力资源构成⑴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5%;
2.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4%;
3. 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60%;
⑵条件**:企业应达到一定的研发投入强度,**在研发活动确认和研发费用归集2个方面。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企业申报的研发活动(项目)判断方法有行业标准判断法、判断法、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标准)三种。研发项目是指“不重复的,具有立时间、财务安排和人员配置的研发活动。”企业的研发费用是以各个研发项目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算的。企业在申报实务操作中可以依据指标数据倒推提报企业的研发项目,对应填报申请书的《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而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直接研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申报企业应设置企业认定*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企业在申报实务操作中可以依据指标数据倒推,归集所填报项目的研发费用,并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对应填报申请书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⑵条件**: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开展研发活动,形成符合《国家**支持的领域》要求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并由中介出具审计。
其中,技术性收入主要包括:
①技术转让收入(企业技术**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②技术承包收入(包括技术项目设计、技术工程实施所获得的收入)、
③技术服务收入(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方案、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④接受委托科研收入(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四类。
六、指标评测
⑴认定条件: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